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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法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吗,公司无力还债法人会成失信人?

1、法律分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法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吗,公司无力还债法人会成失信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法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具体如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3、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5、(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6、(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7、(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0、(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1、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3、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4、(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15、(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16、(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7、(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8、(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9、(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0、(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1、(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2、(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23、(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2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当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会对法人及股东产生以下影响:

1.在三年内,该法人不得成立新公司。即便三年后工商限制解除,若税务黑名单未解除,新公司也无法完成登记。

2.该法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或董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在三年内不得使用。

3.法人和股东名下的其他企业将无法增加发票数量,也将无法正常报税。

4.税务黑名单的时间越长,罚款越多,还可能产生滞纳金。在严重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其乘坐高铁和飞机。

5.法人和股东将受到高消费限制,也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以及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连续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1、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2、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会进黑名单的,因为法人是一个组织,公司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话,对法定代表人会产生影响。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法人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就是法人,这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坐牢,公司可以让与自己的债权来偿还公司本身的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6、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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